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苗小字第975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5年度苗小字第975號
- 原告
- 沛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福億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伍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8第1 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簡易庭法 官 邱光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