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苗簡字第4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8 月 07 日
- 法官邱光吾
- 法定代理人甲○○
- 原告乙○○
- 被告高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苗簡字第456號原 告 乙○○ 被 告 高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4,69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新臺幣1,2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7 日簡易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葉燕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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