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苗簡字第5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9 月 11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苗簡字第541號原 告 中華木器工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6,911 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6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66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1 日簡易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葉燕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