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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苗簡字第54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邱光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苗簡字第541號

原告
中華木器工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甲○○○○○○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6,911 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6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66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二、特此裁定。

簡易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葉燕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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