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苗簡字第5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9 月 25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苗簡字第541號原 告 中華木器工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繳納裁判費用,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原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視為起訴,未據原告補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9 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5 日簡易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葉燕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