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苗簡字第560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苗簡字第560號
- 原告
- 王淑貞即御將作景觀木結構工程行
- 被告
- 聖元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弄9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6,2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新臺幣2,2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苗栗簡易庭法 官 黃怡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