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苗簡字第5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9 月 20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苗簡字第560號原 告 王淑貞即御將作景觀木結構工程行 弄9號 被 告 聖元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6,2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新臺幣2,2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0 日苗栗簡易庭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劉依緹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