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苗簡字第5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3 月 17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苗簡字第560號原 告 王淑貞即御將作景觀木結構工程行 弄9號 訴訟代理人 乙○○ 號 被 告 聖元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彭巧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日下午三點四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原告應協同本件米粉街施工現場之「工地負責人」及米粉街工程之「主要承辦人」到庭。 二、原告應於5 日內向本院陳報本件米粉街裝潢工程「95年4 月28日請款單」之計價相關資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7 日苗栗簡易庭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依緹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