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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苗簡字第5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17 日
  • 法官
    黃怡玲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王淑貞即御將作景觀木結構工程行
  • 被告
    聖元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苗簡字第560號原   告 王淑貞即御將作景觀木結構工程行 弄9號 訴訟代理人 乙○○ 號 被   告 聖元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彭巧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日下午三點四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原告應協同本件米粉街施工現場之「工地負責人」及米粉街工程之「主要承辦人」到庭。 二、原告應於5 日內向本院陳報本件米粉街裝潢工程「95年4 月28日請款單」之計價相關資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7  日苗栗簡易庭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依緹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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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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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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