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苗簡字第560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苗簡字第560號
- 原告
- 王淑貞即御將作景觀木結構工程行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號
- 被告
- 聖元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彭巧君律師
- 弄9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日下午三點四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原告應協同本件米粉街施工現場之「工地負責人」及米粉街工程之「主要承辦人」到庭。
二、原告應於5 日內向本院陳報本件米粉街裝潢工程「95年4 月28日請款單」之計價相關資料。
苗栗簡易庭法 官 黃怡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