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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苗簡調字第5號

確認通行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黃怡玲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苗簡調字第5號

原告
泓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文卿
代理人
龍其祥律師
被告
甲○○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依緹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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