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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21 日
  • 法官
    吳振富
  • 法定代理人
    己○○、戊○○、段10

  • 原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日出溫泉旅館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乙○○樓之2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41號聲 請 人即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丁○○ 相 對 人即 被   告 日出溫泉旅館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戊○○ 段10 被   告 乙○○ 樓之2 甲○○ 號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對於民國95年5 月30日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日出溫泉旅館」記載,應更正為「日出溫泉旅館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95年5 月30日所為95年度訴字第141 號之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日出溫泉旅館」之記載,係「日出溫泉旅館股份有限公司」誤寫之顯然錯誤,聲請人即原告聲請更正之,揆諸前揭規定,為有理由,爰依該規定准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1  日民事庭法 官 吳振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陳玲誼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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