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6 月 21 日
- 法官吳振富
- 法定代理人己○○、戊○○、段10
- 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日出溫泉旅館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乙○○、樓之2、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41號聲 請 人即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丁○○ 相 對 人即 被 告 日出溫泉旅館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戊○○ 段10 被 告 乙○○ 樓之2 甲○○ 號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對於民國95年5 月30日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日出溫泉旅館」記載,應更正為「日出溫泉旅館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95年5 月30日所為95年度訴字第141 號之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日出溫泉旅館」之記載,係「日出溫泉旅館股份有限公司」誤寫之顯然錯誤,聲請人即原告聲請更正之,揆諸前揭規定,為有理由,爰依該規定准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1 日民事庭法 官 吳振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陳玲誼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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