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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5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邱光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153號

原告
祐宏捲門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金和興建材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7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零肆萬玖仟捌佰捌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捌拾捌萬伍仟玖佰捌拾壹元部分,分別自如附表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其餘新臺幣壹拾陸萬參仟玖佰零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參拾伍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94年5 月間起向原告訂購馬達、遙控器等貨品,約定買賣價金共為新臺幣(下同)1,049,888 元,其中885,981 元並交付由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貨款支票共3 紙予原告執有,詎嗣後經提示未獲兌付,屢經原告催討均未獲被告清償,為此訴請被告給付上開貨款,及其中有簽發支票之885,981 元部分,自各該支票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 %計算之利息,其餘163,907 元部分,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1 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原告主張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出貨單、被告債權人會議資料、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各3 紙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或提出書狀加以否認或爭執,本院審酌前揭書證,認原告之主張均為真實。從而,原告依買賣契約及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貨款及票款,及其中有簽發支票之885,981 元部分,自各該支票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 %計算之利息,其餘163,907 元部分,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併准許之。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民事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葉燕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F0
~T40
┌──────────────────────────────────────────────┐
│支票附表:                                                                                  │
├──┬─────────┬───────┬──────┬─────┬─────┬──────┤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提  示  日  │
│    │                  │              │            │(新臺幣)│          │            │
├──┼─────────┼───────┼──────┼─────┼─────┼──────┤
│ 1  │金和興建材工業有限│第一銀行竹南  │94年10月5日 │ 515,650元│UA0000000 │94年10月6日 │
│    │公司  乙○○      │分行          │            │          │          │            │
├──┼─────────┼───────┼──────┼─────┼─────┼──────┤
│ 2  │   同     上      │同        上  │94年11月5日 │ 178,770元│UA0000000 │95年4月27日 │
│    │                  │              │            │          │          │            │
├──┼─────────┼───────┼──────┼─────┼─────┼──────┤
│ 3  │   同     上      │同        上  │94年11月5日 │ 191,561元│UA0000000 │95年4月27日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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