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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54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黃佩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54號

原告
甲○○
被告
乙○○

            樓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8 月9 日裁定命其於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4,066元,逾期即駁回其訴。原告不服該裁定,提起抗告,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抗字第453 號裁定駁回確定。又原告就本件訴訟聲請訴訟救助部分,亦經本院95年度救字第15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俱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訛。則原告於前開裁定確定後,迄未補正裁判費,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黃佩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健忠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54號於民國 95 年 11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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