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54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54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乙○○
樓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8 月9 日裁定命其於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4,066元,逾期即駁回其訴。原告不服該裁定,提起抗告,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抗字第453 號裁定駁回確定。又原告就本件訴訟聲請訴訟救助部分,亦經本院95年度救字第15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俱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訛。則原告於前開裁定確定後,迄未補正裁判費,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黃佩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