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動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1 月 03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46號 原 告 乾良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家進律師 被 告 塑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焄榮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佳億塑膠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動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請兩造分別說明起訴狀附表所示焄4A、焄4B、焄4C、焄4D、焄4E、焄4F之機器,是否均在被告所有苗栗縣後龍鎮大山腳東明里頂浮尾36號廠房內?如不是,則其中何項機器置於上開廠房內? 三、請原告提出自國外進口焄4 機器之進口報單。 四、請被告焄榮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接受國外公司委託就焄 4機器進行試車運轉之委託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五、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 日民事庭法 官 黃佩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健忠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