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46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46號
- 原告
- 乾良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林家進律師
- 被告
- 塑山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焄榮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佳億塑膠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動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請兩造分別說明起訴狀附表所示焄4A、焄4B、焄4C、焄4D、焄4E、焄4F之機器,是否均在被告所有苗栗縣後龍鎮大山腳東明里頂浮尾36號廠房內?如不是,則其中何項機器置於上開廠房內?
三、請原告提出自國外進口焄4 機器之進口報單。
四、請被告焄榮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接受國外公司委託就焄 4機器進行試車運轉之委託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五、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黃佩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