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54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54號
- 原告
- 乙○○
- 原告
- 丙○○○
- 被告
- 友聯影視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被告
- 龍響影視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仟陸佰貳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伍萬肆仟伍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張 文 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