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54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54號
- 抗告人
- 乙○○
- 抗告人
- 丙○○○
- 相對人
- 友聯影視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相對人
- 龍響影視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七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2 人係以抗告人乙○○所有之苗栗縣竹南鎮○○段○○段258 地號土地、同小段263 地號土地及其上同小段948 建號房屋與抗告人丙○○○所有之同小段262 地號土地及其上同小段947 建號房屋共同為相對人友聯影視股份有限公司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2,700,000 元之抵押權,抗告人乙○○另以其所有之苗栗縣竹南鎮○○段○○段258 地號土地、同小段263 地號土地及其上同小段948 建號房屋共同為相對人龍響影視有限公司設定最高限額4,050,000 元之抵押權,原裁定未慮及此,將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200,000元,尚有違誤等語。
二、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 條第1 項規定明確,本件抗告意旨經核為有理由,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民事庭法 官 張 文 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