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1 月 08 日
- 法官黃佩韻
- 當事人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大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85號 原 告 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大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號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而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經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 780,824元,該項裁定已於95年10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茲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8 日民事庭法 官 黃佩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蔡健忠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8 日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