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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27 日

法官黃佩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15號

聲請人
多工壓克力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統一編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1 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由廣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林玉川所簽發,以臺灣銀行頭份分行為付款人,發票日民國94年7 月31日,票面金額新臺幣12,863元,支票號碼第AL0000000 號之支票1 張,因遭竊,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47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4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12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黃佩韻

┌───────────────────────────────────────────────────────┐│支票附表: 94年度除字第15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001 │廣明實業股份有限公│臺灣銀行頭份分行 │94年7月31日 │12,863元 │AL0000000 │ ││ │司林玉川 │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健忠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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