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2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206號聲 請 人 陳雪美即美吉商行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20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1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1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民事庭法 官 吳振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玲誼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支票附表: 95年度除字第206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有限責任國立苗栗高│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苗│95年4月25日 │22,708元 │AU0000000 │ │ │ │級商業職業學校員生│栗分行 │ │ │ │ │ │ │消費合作社周志操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