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206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206號
- 聲請人
- 陳雪美即美吉商行
- 訴訟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20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1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1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吳振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玲誼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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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5年度除字第20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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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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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有限責任國立苗栗高│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苗│95年4月25日 │22,708元 │AU0000000 │ │
│ │級商業職業學校員生│栗分行 │ │ │ │ │
│ │消費合作社周志操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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