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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20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吳振富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206號

聲請人
陳雪美即美吉商行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20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1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1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吳振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玲誼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
│支票附表:                                                                                   95年度除字第206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有限責任國立苗栗高│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苗│95年4月25日           │22,708元        │AU0000000       │    │
│    │級商業職業學校員生│栗分行            │                      │                │                │    │
│    │消費合作社周志操  │                  │                      │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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