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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21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張文毓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211號

聲請人
庭昱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王淑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20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
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該支
票迄今亦未尋獲,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20 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2月4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 文 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黎 東 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7  日
┌───────────────────────────────────────────────────────┐
│附表:                                                                                      95年度除字第211 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庭昱建設有限公司余│華南商業銀行頭份分│95年7月10日           │452,774元       │PC0000000       │    │
│    │惠民              │行                │                      │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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