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211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211號
- 聲請人
- 庭昱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王淑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20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
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該支
票迄今亦未尋獲,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20 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2月4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 文 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黎 東 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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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5年度除字第21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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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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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庭昱建設有限公司余│華南商業銀行頭份分│95年7月10日 │452,774元 │PC0000000 │ │
│ │惠民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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