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219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219號
- 聲請人
- 鴻藍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2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9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1月7 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萬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劉碧雯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
│支票附表: 95年度除字第219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東準光電材料股份有│玉山商業銀行竹南分│94年11月28日 │278,032元 │0000000 │ │
│ │限公司 │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