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33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7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張文毓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76號

聲請人
竹興製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乙○○
3號

           之2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4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82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
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該支
票迄今亦未尋獲,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82 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4 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 文 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
│附表:                                                                                        95年度除字第76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竹興製衣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竹南分│94年10月16日          │22,000元        │GC0000000       │    │
│    │司甲○○          │行                │                      │                │                │    │
└──┴─────────┴─────────┴───────────┴────────┴────────┴──┘
                        書記官  黎 東 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8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