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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8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張文毓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80號

聲請人
翊倉國際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4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3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
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該支票
迄今亦未尋獲,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36號公示催告在
    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4 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 文 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
│附表:                                                                                        95年度除字第80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翊倉國際通運有限公│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公│94年1月17日           │17,700元        │FF0000000       │    │
│    │司甲○○          │館分行            │                      │                │                │    │
└──┴─────────┴─────────┴───────────┴────────┴────────┴──┘
                        書記官  黎 東 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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