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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30 日
  • 法官
    黃佩韻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清華科技檢驗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88號聲 請 人 清華科技檢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5 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福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王國儒所簽發,以華南商業銀行竹南分行為付款人,發票日民國94年8 月31日,票面金額新臺幣71,400元,支票號碼第IC0000000 號之支票1 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16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1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2 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民事庭法 官 黃佩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蔡健忠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 │支票附表: 95年度聲字第154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福誼企業股份有限│華南商業銀行 │94年8月31日 │ 71,400元 │IC0000000 │ │ │ │公司王國儒 │竹南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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