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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365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12 日

法官王萬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3651號

債權人
和榮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即螢家食品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螢家食品行之營利事業登記公示資料,如查上開債務人之登記資料有誤,請一併補正。

二、債務人乙○○之最新戶籍謄本(戶籍謄本內之紀事欄位請勿省略)。

民事庭法 官 王萬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巫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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