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48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1 月 28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羅聯福、賴美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14837號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債 務 人 賴美娟 一、上列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肆仟伍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參佰元之違約金。二、另上列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⑴壹拾參萬捌仟參佰肆拾元⑵柒 萬捌仟肆佰捌拾參元,及自民國⑴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⑵ 九十五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⑴九點九九⑵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⑴九十五年十二月三 十日⑵九十六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民事庭法 官 王萬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 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本院民事庭起訴。 書記官 陳貴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清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