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818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2818號
- 債權人
- 黃旭椿即大千汽車材料百貨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順安汽車修理廠之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工廠登記資料。
二、債務人劉耆國之最新戶籍謄本〈謄本內紀事欄請勿省略〉。
民事庭法 官 張文毓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2818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順安汽車修理廠之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工廠登記資料。
二、債務人劉耆國之最新戶籍謄本〈謄本內紀事欄請勿省略〉。
民事庭法 官 張文毓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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