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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81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張文毓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2818號

債權人
黃旭椿即大千汽車材料百貨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順安汽車修理廠之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工廠登記資料。

二、債務人劉耆國之最新戶籍謄本〈謄本內紀事欄請勿省略〉。

民事庭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巫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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