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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329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張文毓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3293號

債權人
曾秀貞即鑽全企業社

            6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寰泰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寰泰企業有限公司公司設立登記表及「最新」變更登記表,經查上開債務人之公司所在地與聲請狀不符,請一併補正債務人之公司所在地址。

二、債權人曾秀貞之聯絡電話,俾利本院案件審理。

民事庭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巫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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