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勞訴字第9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勞訴字第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金暉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號
- 法定代理人
- 乙○○
- 法定代理人
- 號
- 訴訟代理人
- 王勝和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96年度勞訴字第9 號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18,3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3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吳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