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256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256號
- 聲請人
-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智盛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三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之新臺幣貳拾捌萬元,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肆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點五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4年2 月3 日共同簽發之本票1 紙,內載金額新臺幣280,000 元,到期日未記載,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屆期向相對人提示,尚欠新臺幣122,426 元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3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吳振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