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330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330號
- 聲請人
- 晶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悠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之各筆利息起算日。
二、債務人悠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乙○○之最新戶籍謄本(戶籍謄本內之記事欄位請勿省略)。
民事庭法 官 黃佩韻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330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悠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之各筆利息起算日。
二、債務人悠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乙○○之最新戶籍謄本(戶籍謄本內之記事欄位請勿省略)。
民事庭法 官 黃佩韻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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