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06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06號
- 聲請人
- 興得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瑋興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姓名時,由表意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文;而依非訟事件法第5 條之規定,民事訴訟法上開關於移送管轄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公示送達,其欲送達予相對人之函文雖因「原址查無此人」而無法送達相對人,然相對人之營業所係設於臺北市○○區○○街49號1 樓,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對人公司基本資料在卷可稽,依前揭法條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公示送達,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民事庭法 官 吳振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