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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命債權人限期起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29 日
  • 法官
    吳振富
  • 法定代理人
    甲○○

  • 當事人
    乙○○福偉國際有限公司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96號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福偉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裁全字第589 號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損害賠償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以96年度裁全字第589 號民事裁定,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並經本院分案人員查明屬實,揆諸前揭法律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9  日民事庭法 官 吳振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黃麗靜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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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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