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70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370號
- 聲請人
- 石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卓蘭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九十三年度存字第八四六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伍拾柒萬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次按上開關於返還提存物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06 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93年度裁全字第1037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之執行,曾提供現金新臺幣570,000 元為擔保金,並經本院以93年度存字第846 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已同意聲請人領回上開擔保金,為此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
三、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本院93年度裁全字第1037號民事裁定、93年度存字第846 號提存書及國庫存款收款書(以上均影本)、相對人出具之同意書及其變更登記表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明屬實。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首揭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黃怡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