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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苗小字第32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吳振富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裁定     96年度苗小字第321號

原告
暐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甲○○
巷12號

           巷1號

上列當事人間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南縣新營市○○里○○鄰○○街162 巷1 號,依民事訴訟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並由該管轄法院擇定開庭時間。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苗栗簡易庭法 官 吳振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麗靜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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