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苗小字第321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裁定 96年度苗小字第321號
- 原告
- 暐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甲○○
- 巷12號
巷1號
上列當事人間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南縣新營市○○里○○鄰○○街162 巷1 號,依民事訴訟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並由該管轄法院擇定開庭時間。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苗栗簡易庭法 官 吳振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