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苗小字第427 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告
- 吉豐造紙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丙○○
- 被告
- 人
- 被告
- 乙○○○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苗小字第427 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7 月13日上午9 時35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張倚禎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玖仟柒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並自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捌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