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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19 日
  • 法官
    張淑芬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陳旗發即大宇工業社
  • 被告
    譜榮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56號原   告 陳旗發即大宇工業社 被   告 譜榮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01,62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新臺幣9,9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9  日民事庭法 官 張淑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葉燕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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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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