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7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285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0 日

法官張淑芬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85號

原告
佳穎影音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乙○○○○○○○○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76,5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尚應補繳8,5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張淑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黎東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0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