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4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占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1 月 12 日
- 法官詹駿鴻
- 當事人錦華玻璃塑膠股份有限公司、號、騰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林金標即弘昇企業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462號原 告 錦華玻璃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騰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林金標即弘昇企業社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占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94,06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2 日民事庭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思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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