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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524號

返還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03 日

法官詹駿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524號

原告
裕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詹漢山律師
被告
久田紡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票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28,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1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劉依緹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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