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524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524號
- 原告
- 裕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詹漢山律師
- 被告
- 久田紡織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票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28,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1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詹駿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