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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09 日
  • 法官
    林佩儒
  • 法定代理人
    乙○○、甲○○

  • 當事人
    宇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悠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68號原   告 宇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悠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用,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悠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96年度促字第3042號),惟被告悠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外,尚應補繳39,402元,經本院於民國96年4 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經於96年4 月14日合法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查詢單1 紙存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9   日民事庭法 官 林佩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葉俊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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