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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08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張文毓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08號
原   告
甲○○
戊○○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惠伶律師
複代理人
乙○○
被   告
冠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一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張 文 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黎 東 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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