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08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08號
- 原告
- 甲○○
- 原告
- 戊○○
- 原告
- 丙○○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惠伶律師
- 複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冠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吳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