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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10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伍偉華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410號

原告
龍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超越電機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損害賠償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69,57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23,473元,原告僅繳納22,1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1,287元。

民事庭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黎東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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