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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1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王萬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61號

原告
丁○○
訴訟代理人
陳淑芬律師
被告
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律師
複代理人
乙○○
被告
苗都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己○○
被告
鴻都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戊○○
被告
丙○○

            5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詐害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6 月29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本件當事人為被告苗都企業社、被告鴻都企業社,惟據原告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所為更正聲明,訴之聲明第1 項請求撤銷被告己○○、戊○○與被告丙○○間之詐害行為,顯已逾越起訴之當事人範圍,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具狀補正,並具繕本逕寄被告。另訴之聲明第2 項,被告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自始即無爭執,原告是否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亦請併予自行斟酌。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王萬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劉碧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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