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1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61號
- 原告
- 丁○○
- 訴訟代理人
- 陳淑芬律師
- 被告
- 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賴盛星律師
- 複代理人
- 乙○○
- 被告
- 苗都企業社
- 法定代理人
- 己○○
- 被告
- 鴻都企業社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被告
- 丙○○
5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詐害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6 月29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本件當事人為被告苗都企業社、被告鴻都企業社,惟據原告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所為更正聲明,訴之聲明第1 項請求撤銷被告己○○、戊○○與被告丙○○間之詐害行為,顯已逾越起訴之當事人範圍,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具狀補正,並具繕本逕寄被告。另訴之聲明第2 項,被告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自始即無爭執,原告是否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亦請併予自行斟酌。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王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