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48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48號
- 上訴人
- 日上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上訴人
- 貫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原名呂理民)
- 被上訴人
- 財團法人私立親民技術學院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7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等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8 月4 日裁定請上訴人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7年8 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等件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等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伍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