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4 月 30 日
- 法官張文毓
- 當事人鑫巨鴻股份有限公司、台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72號原 告 鑫巨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俊翰律師 被 告 台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竹南啤酒廠 號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楊正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民事庭法 官 張 文 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 宏 賓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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