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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30 日
  • 法官
    張文毓

  • 當事人
    鑫巨鴻股份有限公司台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72號原   告 鑫巨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俊翰律師 被   告 台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竹南啤酒廠 號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楊正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民事庭法 官 張 文 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 宏 賓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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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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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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