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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7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張文毓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72號

上訴人
鑫巨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台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竹南啤酒廠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96年度重訴字第72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99,84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3,96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張 文 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無關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 宏 賓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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