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0301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0301號
- 債權人
- 永進興不銹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金和興建材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金和興建材工業有限公司之公司設立登記表及「最新」變更登記表,因上開債務人已遭經濟部廢止,請一併陳報債務人是否進行解散程序、解散事由及「清算人」。
二、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乙○○之最新戶籍謄本(戶籍謄本內之記事欄位請勿省略)。
民事庭法 官 張文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