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07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8 月 29 日
- 法官張文毓
- 當事人昱鐳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0749號債 權 人 昱鐳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悠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昱鐳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債務人悠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9 日民事庭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巫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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