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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12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14 日
  • 法官
    林佩儒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和榮意食品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1280號債 權 人 和榮意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建順即螢家食品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螢家食品行之營利事業登記公示資料。 二、債務人陳建順之最新戶籍謄本(戶籍謄本內之紀事欄位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民事庭法 官 林佩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巫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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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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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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