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12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9 月 14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1280號債 權 人 和榮意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建順即螢家食品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螢家食品行之營利事業登記公示資料。 二、債務人陳建順之最新戶籍謄本(戶籍謄本內之紀事欄位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民事庭法 官 林佩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巫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