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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12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29 日
  • 法官
    林佩儒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和榮意食品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陳建順即螢家食品行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1280號債 權 人 和榮意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陳建順即螢家食品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建順即螢家食品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96年9 月14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債權人5 日內補正⑴債務人螢家食品行之營利事業登記公示資料⑵債務人陳建順之最新戶籍謄本,此項裁定於民國96年9 月18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民事庭法 官 林佩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巫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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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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