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22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0 月 04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2257號債 權 人 穗榮包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百統食品企業有限公司、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是否請求債務人百統食品企業有限公司、乙○○負連帶清償責任,如是,應補正其請求之依據,如否,應分別列明向上開二債務人請求之金額。 二、請求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依據。 三、債務人乙○○之最新戶籍謄本〈謄本內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4 日民事庭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巫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4 日